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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为了解决某些企业大修理基金先用后提,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支付大修理费用的问题,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大修理放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大修理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据以执行。
 二、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专户存储,以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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