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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
 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1962年11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公安部十一局称:最近他们收到一些劳改单位请示的有关劳改犯外逃的刑期计算问题。对这个问题,我院今年2月11日法文字第4号文件曾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提出的意见,即:“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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