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报送地方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事业计划,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
 (五)事业计划的批准下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业计划审批程序,按地方规定办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事业计划,由水利电力部批准下达。
 (六)计划变更或调整的批准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时,除防汛、岁修、水文等项由水利部门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外,其余由地方批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在计划控制指标内进行调整时,项与项之间的调整,应报部批准。
 (七)特大防汛经费,由中央掌握,不列入地方事业计划。
 (八)各项事业计划编制办法另行规定。
 (九)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于七月份将各项水利事业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作一次简要的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季将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作一次简要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关于重要的水库闸坝安全渡汛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随时作专题报告。
 (十) 检查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验资料随时报部。

四、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

 (一) 水利事业费的管理体制, 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中央预算,由水利电力部直按管理使用。各地区的水利事业费,都列入地方预算,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都列入地方预算,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入省级预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直接管理使用,分配给专县级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专县人民政府在保证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前提下,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与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事业经费建议数字上报。地方建议数字应事先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中央农业资金管理小组和水利电力部、财政部。水利电力部直属事业单位由水利电力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