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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 通 部
 关于颁发《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地(63)马字第4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
  《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已于1963年2月8日经部务会议通过。现随文颁发,希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交通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并随时报告我部,以使这个办法不断地得到充实,逐步趋于完善。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加强汽车运输管理,建立正常运输秩序,合理组织运输,充分发挥现有汽车的运输效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运输计划,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 汽车运输调度部门在安排运输任务和执行调度工作时,应坚决贯彻农、轻、重的次序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及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三、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专业运输与社会运输相结合,近
代化工具运输(汽车)与民间工具运输(人力、畜力车)相结合的方针。
  汽车与人力、畜力车的分工原则是:汽车主要负担公路干线运输,人力、畜力车主要负担短途支线运输。
 四、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多快
好省地完成运输任务。
 五、 汽车运输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和分散的特点,因此,调度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调度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汽车运输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请省人委批准公布施行,并报各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任务

 七、 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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