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进行运力运量平衡,合理安排运输,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运力运量平衡计划的实现;
(二) 根据运输任务和运输生产计划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并通过运行作业计划组织企业内部,如车队、车站、车间、装卸等环节,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运输的潜力;
(三) 掌握客货流量、流向、季节性变化和装卸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情况,全面细致地安排运输,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四) 根据各种物资调运路线情况,组织合理运输,推广线性规划、循环运输、甩挂运输以及联接运输等先进调度经验,研究和改进汽车运输调度组织工作,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最多的运输任务。
八、 各级调度部门在平衡运力运量时,对参加社会运输的机关企业汽车,亦应纳入当地运力运量计划内,进行统一安排。
九、 各级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必须认真贯彻汽车计划预防保修制度,保证在线路上运行的汽车和挂车,按时调回进行保修,严禁超载超拖,以维护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
第三章 调度工作的管理体制
十、 根据公路汽车运输应由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各省可以实行二级平衡,三级调度,即:省交通厅为一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专区设立的汽车运输管理局或运输公司、运输总站为二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各地区所设立的中心站、或单独派驻货源集中地区进行运输的车队等为三级调度单位。
十一、 各级调度机构在行政上受本单位的领导,在业务上受本单位和上级调度机构的双层领导。
十二、 跨省、跨区的运输业务,原则上应参照客货的流量流向情况,由有关省、区进行协商派车运输, 互相保证及时完成运输任务, 并优先为兄弟省、区的车辆组织回程客货。 跨专区的运输路线和协作关系的调整, 要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批准,跨省的要经过交通部批准。
十三、 各省(市、自治区)的汽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及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应按月向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报告。
第四章 调度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十四、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应成立总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同级机构)应成立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应成立调度分区或调度组。在客货集中的地区,可根据需要派驻现场调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