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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十五、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国家运输政策与计划的贯彻执行。省总调度室是省汽车运输调度的最高指挥机构,省以下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总调度室的领导。
 十六、 省(市、自治区)一级总调度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组织全省(市、自治区)月度汽车运输运力运量平衡会议,审核平衡专区汽车运输月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提出全省(市、自治区)运力运量平衡方案,并下达执行;(二) 负责全省(市、自治区)国营汽车运输部门的车辆调度、指导和安排工作,并组织临时性的地区间汽车相互支援运输;
(三) 督促各专区级汽车运输机构完成和超额完成月度运输生产计划及各项物资,特别是重点物资的运输任务,掌握运输生产进度情况,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协助解决;
(四) 领导和检查各级调度机构的工作,研究总结与推广调度工作的各项先进经验,处理跨省跨区运输问题及重大的调度事故;
(五) 掌握全省(市、自治区)客货源情况、车辆分布、运输效能、装卸条件、装卸和仓库的现场情况、公路路况等,研究和解决运输调度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的运输工具的效率;
(六) 研究制订有关汽车运输调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十七、 专区一级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一) 汇总编制专区汽车运输运力运量平衡方案,经省平衡会议核定后,统一安排全区的汽车运输工作;
(二) 检查全区汽车运输生产的完成进度和各项物资运输,特别是紧急物资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完成进度,并针对运输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任务和生产计划的完成;
(三) 领导专区内的汽车运输管理工作,督促推行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制度,积极改进调度工作,根据产、供、运、销大协作的要求,全面安排运输,以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四) 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规章制度,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五) 掌握全区客货源情况及其变化规律、车辆分布、运输效能、装卸和仓库的现场条件、装卸能力、公路路况等,研究总结和推广调度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八、 中心站或车队调度分区(组)的职责范围:
(一) 根据上级核定的月度运输任务及运输生产计划,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具体组织和监督、指挥车辆按计划运行,加强装卸现场和线路上的运行管理,保证达到车辆的各项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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