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全国物价委员会已于今年三月一日调整了杂铜价格。这次调整的价格,适用于直接使用以杂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但是将杂铜加工为电解铜,其成本仍高于国家规定的电解铜价格,因此在杂铜的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未调整之前,凡是以杂铜加工电解铜所发生的亏损(每吨大约亏损八百元左右,全年约亏损一千万元左右),建议分别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贴,每年需要补贴的数量,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统一组织加工的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关于废钢铁的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其他废旧有色金属的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与全国物价委员会另行商定。
以上报告和附件,如可行,请批转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
附一: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物资 。 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生产建设中的边角下料和更新替换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集体和个人处理的废旧有色金属器皿,必须及时收集,加强管理,统一回收和重点使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二、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调拨或者收购,如果有些单位的废旧有色金属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也可以由金属回收管理局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代收(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行拟定)。
三、中央十个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各部门和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
四、除杂铜、废铝、废铅以外,各部门、各地区的其他废旧有色金属,都应当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五、除金属回收管理局和供销合作社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旧有色金属的购销业务(有的地区,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回收业务已交由地方物资管理机构接管的,则由物资管理机构按此办法执行)。废旧有色金属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