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对享有事业津贴费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一样,对离休的,包含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可在单位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对在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有条件的单位,对六级以上的离退休科技人员,也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七)根据一九八○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享受探亲假的科技人员,可以分期分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农转非”的科技人员,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八)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科技人员的待业子女的就业问题。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对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身边无子女参加工作的 ,经考核符合招工条
件 ,可适当照顾,招一名子女就业。
(九)大力宣传、表彰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
(十)三线艰苦地区的范围和企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另有文件规定。本文所指的科技人员,包括具有大学、中专学历或具有职称现在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的国家技术业务干部。
(十一)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