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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
七十五条
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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