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