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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宣布失效(原因:因调整对象变化而失效)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商发[1996]第35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商品流通行业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商品流通行业,是指本级政府商业、粮食、物资、医药、对外贸易等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企业事业组织,以及这些企业所属的全资分、子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包括上述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商品流通行业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性经营性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有商品流通行业审计的目的是,维护流通领域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国家权宜,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国有商品流通行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审计中央级流通管理部门、全国性总公司,以及这些单位直属的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本级政府流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的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按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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