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补贴及各种调节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专项补贴及基金预算的批复与执行情况、补贴及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补贴及基金的使用效益与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管理费及事业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预算批复和转拨情况、预算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实际支出与来源情况;
(三)预算收入上缴情况,主要审查上缴款项、缴款方式、缴款额度与缴款期限,集中纳税和有专项收入上缴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应缴预算收入的解缴情况;
(四)周转金及预算外资金,主要审查周转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效益与收还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管理与效益情况;
(五)援助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援外基金,主要审查援外经费预算批复、预算调整,以及援外资金拨入、转拨和到位情况,援外经费使用方式、使用方向、使用效益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预算内援外基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六)国家战略储备和专项储备,主要审查国家储备计划的落实情况、国家储备资金的运用和安全保证情况,以及储备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利息及费用等财务收支情况;
(七)在银行开户情况,主要审查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帐户的开立及管理情况;
(八)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内容除参照《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结合商贸企业特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外汇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结、售、付汇及核算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以权责发生制入帐,有无逃、套外汇等行为,实收外汇资本和汇兑损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确;
(二)进口业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三)各类配额、许可证的申领、使用、转让、缴回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境外投资及境外再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汇出外汇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境外企业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比例和办法上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问题;
(五)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货进出口收入、成本、费用及核算是否合法,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商品流通行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政策性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