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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失效]

  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遵守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五、外汇同业拆借
  是指金融机构间临时调剂外汇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包括境内外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双方权力和义务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同业拆借可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利率应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银行从境外拆入资金应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实行余额管理。
  银行办理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有关规定。
  六、外汇借款
  包括境内外汇借款和境外外汇借款。
  境内外汇借款是指银行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境内外汇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外汇借款是指银行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的外汇资金以及银行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转贷款除外。境外外汇借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七、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外汇债券、外汇票据等。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是指银行作为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是指银行作为代理方代客户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承销和兑付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活动。
  银行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境内客户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八、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是指银行以自有或自筹外汇资金,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入或卖出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是指银行作为代理方代客户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经营活动。包括银行代客户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股票以外外币有价证券交易活动。
  银行在境外证券市场上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须按季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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