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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内部监督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96]汇政函字第159号 1996年6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及时全面了解全国外汇检查工作情况,加强外汇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外汇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本制度自1996年起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各种检查材料和报表,届时我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推动外汇查处工作,规范日常外汇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外汇查处工作的基本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计划与总结报送制度
  1.年度外汇查处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各分局应根据总局下达的外汇查处工作计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查处工作计划,并于三月二十日前上报总局。
  2.年度总结。每年年终,各分局应结合年初工作计划,进行外汇检查工作总结,总结材料应于下一年度一月五日前上报总局。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局组织开展外汇检查工作的情况和效果;
  (2)对下属分、支局外汇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等情况;
  (3)本年度外汇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4)对下年度外汇查处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3.日常外汇查处工作中发现大案、要案以及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外汇检查工作报表报送制度
  1.外汇检查干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
  2.查处经费使用及罚没款收缴情况年报表(附件2)。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3)。
  4.违反外汇管理主体分类表(详见附表4)。
  以上报表各分局应按表中的内容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附表1、附表2为年报表,随年度总结一起上报总局,附表3、附表4于每年七月五日前和次年一月五日前各上报总结一次。各分局需要严格执行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该项制度或不按期报送总结、报表的分局,除取消当年参加先进分局的评比资格外,对不报或屡次迟报的分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1.外汇检查干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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