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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处理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宣布失效

关于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处理决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7)汇管函字第1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规范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1995年4月全国金融监管会议之后,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实施意见》(95汇管函字第116号)和《关于完成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30号),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现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从即日起,任何机构不得以“代理、代办”形式开办外汇业务;
  2.对已经各分局批准经营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视经营情况,限于1997年年底以前逐步转成自营。代理、代办机构转自营的条件按新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标准掌握。对期满后仍未达到自营条件的,一律取消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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