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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尽管资产评估这项新兴事业在我国起步不久,评估操作及其管理的规范化任务还很重,有些问题还有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得到解决;但是与会者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
  附件一:对资产评估前期工作的若干建议
  附件二:关于资产评估操作的若干意见

                             1994年3月
附件一:
           对资产评估前期工作的若干建议

  根据9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评估实践,我们认为在评估机构全面进行资产评估操作之前,企业和评估机构应该做好如下工作,以提高效率,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基本确定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
  企业应在资产评估立项以前大体划定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范围。并在立项后,会同评估机构将一切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拟作价入股的资产、拟由上市公司购买、租赁的资产,以及原企业部分改组设立上市公司时,原企业与上市公司共用的资产等等。评估机构要注意检查核实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全部纳入了评估范围,尤其要注意帐外资产、已摊销完资产、出租资产、共用资产、异地存放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其他无形资产,不能仅仅以企业要求评估的资产作为评估范围。可能进入上市公司、而未最后确定的资产,也可暂时列入评估范围,但企业必须尽快确定其是否进入。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分清产权归属,准备好产权证明文件。
  三、设立资产评估工作协调小组。
  为了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企业可设立评估工作协调小组,并吸收评估机构人员参加。协调小组要组织企业的下属单位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要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知识,并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协调小组要帮助评估人员了解市场行情、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各类资产的特点。但是,协调小组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操作。
  四、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
  企业应会同评估机构,根据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不宜距离太久,并且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应重新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提交报告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前企业资产再发生的期后事项,企业负责及时通知评估机构,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评估机构重新调整评估结果。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若1年内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1年有效期,则需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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