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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四),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管理全国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为便于各地会员开展活动,授予地方协会及专业分会如下权利:
  (一)地方协会负责办理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登记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会员登记情况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的团体及(五)款规定的个人入会申请,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为联系会员或个人会员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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