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贯彻执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产,查清并确定土地的权属、面积、资产量是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建立,清产核资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不但是加快土地登记、估价进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土地管理部门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措施和加强土地登记、估价,管理市场、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讲既是压力又是机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制订措施、加快土地管理、估价工作步伐。
二、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估价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登记、估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严格按照《
土地登记规则》、《城市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进行土地清查估价,并结合《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清产核资中土地登记、估价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准确地确定土地的产权、面积和价格。
(二)为了方便对外服务,规范土地登记、估价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地籍管理机构对外可挂土地登记处(站)牌子,办理土地登记、估价事宜。
(三)土地清查中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按1990年四部局《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原则规定执行,土地估价收费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