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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多种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邮电部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制订发展邮电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掌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工作。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多种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审批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3.协调多种经营企业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咨询服务,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三)主办单位的职责:
  1.负责提出多种经营企业创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决策,办理开办手续;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筹集资金,协助解决设备、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3.协助多种经营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疏通人、财、物和产、供、销渠道,协调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
  4.指导多种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执行国家、邮电部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5.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班子。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设置多种经营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全国邮电多种经营管理工作由部多种经营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要办理报批手续:
  (一)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批;属集体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属股份制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经批准设立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终止要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凡经营特种行业业务的,需按规定报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经营放开电信业务的,应按规定报经部或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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