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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
 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财税字[1997]126号)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作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零税率的依据。但是,出口纺织品耗用的棉花数量超过企业实际购入新疆棉部分的纺织品,不享受零税率政策。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纺织品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纺织品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列当期企业可以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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