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存货或劳务验收后,按照应付款项总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款项总额与预付项目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款项。

  四、个体户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及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个体户收到从业人员暂时存入个体户帐上的现金或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个体户发生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总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应正确计算确定准备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对本期应发放的工资等项目进行分配:对于按照“计税办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按照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从业人员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3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个体户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个体户购入存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存货和接受的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税项目或业主和从业人员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存货或劳务的成本。借记“存货”、“税后列支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个体户销售存货和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5.个体户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个体户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7.月份终了,个体户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个体户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如应交税大于预交数,表示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少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六、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七、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