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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8.“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

  留存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应税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如为正数(或零),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如为负数,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2.“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本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所得税为零。

  3.“税后列支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计税办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

  4.“年初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转入逾期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将至本年末止,弥补期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留存利润”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留存利润”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6.“年末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1  │ 01 │ 现金及存款
────┼───┼──────────
  2  │ 02 │ 应收款项
────┼───┼──────────
  3  │ 03 │ 存货
────┼───┼──────────
  4  │ 06 │ 长期资产
────┼───┼──────────
  5  │ 10 │ 应付款项
────┼───┼──────────
  6  │ 11 │ 应交税金
────┼───┼──────────
  7  │ 21 │ 业主资金
    │   │
────┼───┼──────────
  8  │ 22 │ 本年应税所得
────┼───┼──────────
  9  │ 31 │ 营业收入
────┼───┼──────────
  10  │ 32 │ 营业费用
────┴───┴──────────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01号科目 现金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以及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或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的余额。

  第02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产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03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等。商品流通业个体户购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应直接作为营业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三、个体户购入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四、业主投入的存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资金”科目。

  五、个体户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科目。

  第06号科目 长期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净值。

  二、个体户拥有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如售价大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如售价小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五、个体户取得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号科目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借入和应付的款项。

  二、个体户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三、个体户发生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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