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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3日 财外字[1997]1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6]396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各收取管理建设费的机场都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金。
  二、机场可按基金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
  三、各机场对所征收的基金应于月末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计算出应提取的手续费。
  四、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征收基金×3%
  五、基金的缴纳。以1个月为一期,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号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缴纳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旅游发展基金的收取及缴纳,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的“旅游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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