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27日 财国债字[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具有数量大、品种多、兑付期长、方式多样化等特点,这对各地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债信誉、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早部署和安排,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类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在兑付期内均应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并广设兑付网点,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国债兑付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规定做好兑付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兑付条件。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国债的信誉。
三、加强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条件和操作程序,达到柜台操作准确熟练,提高工作效率。
四、继续做好国家债券的反假防伪工作,提高柜台工作人员假券的鉴别能力,防止误兑误收假券及变造券。对兑付中发现的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对新发现的1992年三年期变造券,要继续按原规定收缴封存,等候处理。
附件: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
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7年第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