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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1997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
  4.1994年采取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
  三、1997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7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计息期5年),年利率6%;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2]32号),该债券于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已转换为新的债券(计息期5年),年利率8%。该债券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持有该债券的机构,到原购买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997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该债券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各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均应办理该债券的兑付手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托管的该期国债券,其兑付事宜可直接通过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具体办法财政部另文下达。
  4.1994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1994年凭证式国债),从1997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1997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满三年的(对月对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投资者持“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该债券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对于1994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追加发行的该期国债,按照当时规定,起息日一律为1994年6月30日,利息计算到1997年6月30日,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保值贴补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6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再由其拨付各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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