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已于1997年1月12日到期(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已通过各证券交易场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2日到期。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到期将通过以上两个交易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各类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7年办理国债付息手续的有关规定:
1.1993年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1997年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15.86%。财政部于支付日前通过该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并由金融机构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2.1996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1997年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购买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原经办单位办理付息事宜。
3.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1997年6月1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11.83%,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4.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1997年11月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56%,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五、1994年凭证式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额的3‰,财政部在拨付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由其按系统下拨至经办单位。其他到期国债的兑付及付息手续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1997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向社会发行的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债的兑付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兑付,未设立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兑付期内,对各地已经封存的1992年三年期国债变造券及兑付中新发现的变造券,暂不办理兑付,继续封存,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