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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
 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财会字[1997]12号)


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我部《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规定,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邮电附加费”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增设“国家拨入邮电附加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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