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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

  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七、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八、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这次放开价格的品种中,宝石、灯头带钢、合成革等独家生产或少数几家生产的具有垄断性的产品以及棉纱、坯布等重要商品,由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原则灵活作价。卷烟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的管理,另行通知。
  九、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
------------------------------------编号|类别、品种  |规格、等级、 |  管理内容     |价格形式
  |       |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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