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2.“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金、后补助暂行管理条例
3.“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建议项目(格式)(略)
4.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略)
5.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略)
6.专题合同(格式)(略)
附件1: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攻关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任务完成质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有关科研、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系指为执行“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方以其拟订的科技攻关任务内容及其他条件和要求等作为“标的”,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投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对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具体研制、开发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招标确定,由任务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作为招标方;凡符合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投标方,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的一般程序为: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符合承担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协议招标:招标方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参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