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9日)废止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技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6]357号)
委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委系统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委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委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根据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结合近年来委内统计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科委委内统计工作协调方法》[(87)国科发综字0646号文]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科委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国家科委系统开展科技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明确委内各单位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委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状况、发展趋势及其影响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科委系统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
综合计划司负责组织协调全委的科技统计指标、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及其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全委综合性的统计调查工作。
委内各专业司、直属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在综合计划司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统计工作。
第四条 委内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