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统计调查计划按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某一时期为某一调查目的而组织的一项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的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每个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六条 统计调查应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分为指令统计调查。审批统计调查和承认统计调查。
指令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综合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国家科委领导审定后,由综合计划司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国家科委文件形式下达,并组织实施。
审批统计调查是委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单位拟订,经综合计划司审核、会签,以国家科委发文的形式下达,由调查单位组织实施。
承认统计调查是委内有关单位针对具体业务工作在管理范围内进行的,不涉及基层单位的非常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单位拟订,报综合计划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应进行科学分工,审批统计调查、承认统计调查不得与指令统计调查相重复、相矛盾。
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汇总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并报综合计划司备案。
第七条 专项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由组织调查单位在其专项管理经费中列支。具有共性的、重大的统计指标研究等工作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委统计专项经费适当补贴。
第八条 统计调查应综合运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以重点调查、科学和有限的全面报表为补充。
第九条 我委统计标准由综合计划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管理的需求组织制定,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
委有关单位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报综合计划司备案;各单位制定的统计标准不得与我委的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下达的统计调查,综合计划司有权制止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