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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我委综合性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专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活动基本统计资料公布制度。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如下统计资料,由综合计划司审核,报委领导审批后,以国家科委名义对外公布:
  (一)属于综合性的科技统计资料,如科技活动总量数据和基本结构数据;
  (二)涉及科技发展主要目标的相关统计指标;
  (三)委领导指定的其它统计资料。
  以委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统计资料,报综合计划司备案。
  各有关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应注意资料的注释,避免歧议。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统计调查获得的信息,实行数据共享。
  委外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了解公布以外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单位查询,并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属于被调查者的个别调查资料,未经有关被调查者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五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位司局级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承担日常统计任务,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专项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计划司的指导。
  第十六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单位在科技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
  (二)管理、提供、公布统计资料;
  (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四)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第十七条 加强科技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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