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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不直接受理地(市)以下科委(含地、市)或企事业单位申报指南或贷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经费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共同筹集。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及吸收外资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业技术发展政策、发展重点,必要时,国家科委对部分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和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土建、技术改造及基础研究。
  第二十五条 对“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投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验收与表彰

  第二十六条 得到国家、地方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推广计划”指南和“年度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的科技司(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验收(以下简称组织验收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以下简称主持验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实施3年以上,并达到了《国家科委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最终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的效果显著,达到了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
  1.《国家科委重点科技项目合同书》;
  2.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技术合同;
  3.项目推广实施总体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布情况、实施规模和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4.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用情况报告和经济效益证明;
  5.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技术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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