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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时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实施总结报告(含实施内容、目标、进度、效益等),有关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等。
  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六)一式三份。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地方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报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由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同行专家、银行、计划管理部门和技术依托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代表等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达到预定的推广应用的目标和技术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对验收的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评价意见负责。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单位颁发《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附件七)。验收证书由地方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汇总后于每年年底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个别重大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地方科委确定专项验收办法,报国家科委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科委在对实施“推广计划”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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