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 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科研单位、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以下简称科研、企业单位),在研究、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均可分别不同情况,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信托贷款.
二、 科研、企业单位申请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少、见效快、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二)工艺先进、技术实用、产品有发展前途。(三)原料、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等条件落实。
三、科研、 企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中, 如有下列资金需要,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可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一)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
(二)新产品试制经中试鉴定后,技术过关,有销路,在小批量投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资金。
(三)由于引进软件技术,购入转让技术成果资料所需要的资金。
(四)向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样品、 样机,因购买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
四、科研、企业单位由于开发新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添置必要的设备(包括随同引进的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与之有关联的土建支出,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机或小型设备,可按流动资金贷款办理)。
五、经批准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或实行提成新产品试制基金的科研、企业单位,由于先支后提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银行可发放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