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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纺织品
  1.以自产的本色织品、色织品或印染织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纺织复制品,对自产的各种织品不征税,只就纺织复制品征税。
  2.企业以自产的本色或色织绸缎 、本色或色织其他机织丝织品 、本色或色织纯麻布、本色或色织毛、纯麻、丝针织面料,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织品,对自产的上述本色织品或色织品不征税,只就印染织品征税。
  3.以自产的棉色织布或麻混纺色织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布,以自产的棉色织针织面料布或麻混纺色织针织面料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针织面料布,对所用的自产棉色织布、麻混纺色织布、棉色织针织面料布或麻混纺色织针织面料布,一律比照有关本色棉织品或本色麻混纺织品,依3%的税率征税。
  4.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绸缎、其他机织丝织品、丝织复制品和丝绸服装,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产品税。
  上述企业应将截至九月三十日止的在产品和库存产品所用的自产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进行清理,补缴产品税。
  (三)麻纺织企业生产的苎麻纺织品
  1.对麻纺织企业(包括绢麻纺织企业,下同)生产销售的纯苎麻纱、苎麻与棉混纺纱,以及用这两种纱织成的布(包括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下同),按8%的税率征收收产品税。
  对麻纺织企业生产销售的苎麻与化纤混纺纱和用这种纱织成的布,按3%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2.麻纺织企业将自产的麻混纺纱,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麻混纺布,麻纺织企业将自产的麻混纺坯布或麻混纺色织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布,只就印染布征税,对自产的麻混纺坯布或色织布不征税。对自产的麻混纺纱不征税。
  除上述情况外,对麻纺织企业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针织品、纺织复制品的麻混纺纱,以及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服装和其他产品(纺织复制品除外)的麻混纺布,均应按规定征税。
  3.对于其他企业生产的苎麻纺织品,以及麻纺织企业生产的上面列举以外的其他苎麻纺织品,均应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和统一的征税办法征收产品税。
  (四)对新建苎麻纺织厂的免税照顾
  根据一九八二年二月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解决苎麻、黄红麻产销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除了通过中央预算安排基建投资建立的苎麻纺织厂以外,通过其他一切资金渠道,包括地方财政自筹资金,乡镇投资和银行贷款等新建的苎麻纺织厂,投产后所生产的苎麻纺织品均可免缴产品税五年,从第六年开始按规定纳税。在实行产品税以前,已享受免征工商税照顾尚未到期的新建苎麻纺织厂,可继续免税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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