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一、征税范围
(一)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包括通用和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汽车除外)、医疗机械、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以及汽车、机动般舶和轴承的零配件。
(二)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不包括小农具。
(三)轴承,指各种用途的轴承。
(四)钢坯,包括连铸坯。
(五)钢材,不包括金属丝、绳。
(六)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实行增值税的范围,只限于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和单位。 对其他企业、 单位及个人生产或进口的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以及委托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加工的产品,暂不实行增值税。
(七)原料药,包括西药厂生产的原料药中间体。
(八)成剂药,包括西药厂以中草药为原料生产的成剂药。其他单位利用生物为原料生产的成剂药暂不实行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
(一)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中不包括铁合金和其他金属的税金。
(二)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的扣除项目,包括外购印染绸缎和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的税金。
(三)西药的扣除项目中的外购原料药,是指由西药厂生产的按原料药适用税率纳税的原料药和原料药中间体。
(四)对西药厂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直接 从国外进口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的税金,准予扣除。
(五)西药厂将自己生产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扩散给西药厂以外的企业生产,其从该协作企业购进属于扩散的原料药或原料药中间体的税金,准予扣除。
(六)对西药厂生产成剂药所用的中草药,视同原料药,按原料药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适用税率
(一)钢坯、钢材的等外品,按照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纳税。
(二)生产钢坯、钢材过程中出现的不属等外品的下角料,暂减按百分之三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西药厂生产的注射用水,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