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日用
工业品批发作价办法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改革日用工业品一、二、三级批发层次,建立城市贸易中心,形成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体制的需要,现行日用工业品批发作价办法,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的原则是:既有利于批发业务搞活,又能保证国家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批发企业(包括城市贸易中心和批发公司,下同)供应商品的作价办法,由现行的分层次固定倒扣,改为在国家规定批发牌价的基础上,按批量作价、协商作价为主要形式的多种作价办
法,实行合理的质量差价、花色差价、季节差价等各种差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不同商品实行多种作价办法
多年来,日用工业品在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是在批发价的基础上,按层次和规定倒扣率制订调拨价,如百货商品对二级站倒扣百分之六,对三级站倒扣百分之四;对零售企业执行批发价, 企业无权变动。 根据批发体制改革的原则,改为按不同商品实行多种作价办法。
1.国家物价局、商业部管理价格的日用工业品,属于统一定价的商品暂仍执行现行作价办法,但产地批发企业对销地大、中、小城市的批发企业供货,原定的调拨扣率可经供需双方协商,适当扩大或缩小。对零售企业供货执行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 批发企业之间以及批发对零售企业供货, 均可由企业根据批量大小、市场供求、质量花色、供货季节等,灵活制定供应价和批发价。规定允许价格上、下浮动的品种(如花布、搪瓷制品等), 以现行批发为中准
价, 可以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品种, 除另有规定者外, 都以规定批发
价为最高限价,只准下浮,不准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日用工业品, 调拨的批发作价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原则规定。
3.实行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批发价格要真正放开,不受过去规定的各种差率的限制,由企业灵活作价。
二、实行合理的差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