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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

 ㈣ 工作服、帽必须保持清洁,不得穿进厕所、托儿所、哺乳室、食堂等公共场所。

五、 加工卫生:

 ㈠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加工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
 ㈡ 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两种不同品种的食品。
 ㈢ 操作台和生产运输等工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工作前、后须经清洗消毒。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污染时,必须重新清洗消毒后使用。
 ㈣ 加工后的下脚料,必须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及时处理。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
 ㈤ 发现被传染病、寄生虫和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食品,应加识别标志,单独存放。并须在兽医、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并做记录备查。
 ㈥ 肉类、罐头、水产品、乳制品、蛋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用容器不得接触地面。在加工过程中,做到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交叉污染。
 ㈦ 冷冻食品厂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 肉类分割车间,须设有降温设备,温度不高于20℃。
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相应的预冷间、速冻间、冷藏库。         
  预冷间温度0℃——4℃。
  速冻间温度在-25℃以下,使冻品中心温度(肉类在四十八小时内、禽肉在二十四小时内,水产品在十四小时内)下降到-15℃以下方能出库。
  冷藏库温度稳定在-18℃以下,冻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
  冷藏库应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和水银温度计。
 ㈧ 罐头加工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⒈ 原料前处理与后工序应隔离开,不得交叉污染。
⒉ 装罐前空罐必须用82℃以上热水或蒸汽清洗消毒。
⒊ 密封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⒋ 杀菌须符合工艺要求,杀菌锅必须热分布均匀并设有自动记温记时装置。
⒌ 杀菌冷却用水,应加氯处理,保证冷却排放水的游离氯含量不低于0.5PPM。⒍ 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常)温处理,库温要均匀一致。保(常)温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六、 包装、储运卫生:

 ㈠ 一切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用纸,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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