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是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其他所得。
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前先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股息。
二、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企业留用的单项留利。包括:(一)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三)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四)其他单项留用利润。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
五、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六、经批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七、国家允许扣除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一、应在各种专项基金、专项拨款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 津贴、 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缴纳的奖金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以及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
第十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
第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