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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失-扶持农产品支出(即支援农业支出)-补贴工业支出-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服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失-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除以上三款所列举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十四条 联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先分配利润的,投资方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将分得的所得并入本企业、 单位的所得或就分得的所得部分计算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就地先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利润的,根据投资各方所持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税率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国营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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