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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期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份)/(当月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份)/(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月予缴的,可采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计算出当月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月份计算的超额累进税税率表附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按期预缴所得税额,可以按本期计划利润或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求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上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期产品销售收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税款的入库期限,按日、按旬、按半月预缴的,应在纳税期满后三日内缴纳完毕,如遇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但当月最后一期的税款须当月缴纳,不得跨月。按月预缴的,应于当月底以前缴纳完毕。
  预缴税款采用按月结算的,于月度终了后十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按季结算的,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月度或季度结算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办理。
 第三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填报纳税申报表,少缴的税款补交入库,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按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参照上期的销售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缴款办法,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情况, 在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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