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了便于执行者掌握,基本稿酬标准制订得比以前详细了一些。如增加了古籍整理、词书条目、书籍编选费、编辑加工费、审稿费、校订费等的计酬标准。
三、对印数稿酬做了调整,实行两种印数稿酬标准。
一种是对一般书籍印数稿酬的规定。这些书籍印数较多。这次计酬标准也有较大提高。按新的印数稿酬标准计算,印五十万册的书,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约相当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九十七(一九八○年规定的印数稿酬办法,印五十万册,只相当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五十)。
另一种,为了体现优质优酬的精神,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规定了较高的计酬比例。如印一至一万册,按基本稿酬的百分之二十计酬,一万零一至二万册,按基本稿酬的百分之十计酬,印二万册以上与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相同。照这种付酬办法,印一万册,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为一般书籍印数稿酬的四倍。
四、增加了对已故作者稿酬继承办法的规定。著译者死亡后三十年以内者,对再版书籍,付印数稿酬;死亡时间超过三十年的,一般不再付酬,但对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给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五、增加了由中文译成外文以及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对原作者和原出版者付酬的办法。
六、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权益,增加了出版者同著译者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的规定;并规定在书稿发排后,可以预付一部分基本稿酬,书籍出版后立即付清全部稿酬。
为了加强对稿酬的管理,还规定了各级出版行政部门对稿酬的执行要加以监督检查。对出版社,规定了要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此外,关于美术、音乐和封面设计等方面的稿酬实施办法,将另行修订。
修改后的稿酬试行规定,是针对著译者书稿制定的,报刊稿酬可参照此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但总的标准不得超过本试行规定。
现将《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报上,如认为可行,请批准作为文化部文件下达,自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修改作为正式规定颁发实行。
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198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