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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一条 为了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和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六至二十元。其中,一般著作稿,每千字六至十五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按每千字十六至二十元付酬。
 (2)翻译稿:每千字四至十四元。其中,一般翻译稿,每千字四至十一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按每千字十二至十四元付酬。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百分之六十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六至十二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十分优秀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每千字不得超过十四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三至七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三至五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二至四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三至五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每千字六至八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
  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十六至二十元,另增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向原出版者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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