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遵照赵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指示精神,现对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由建设银行统一调剂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投资包干项目的资金供应,支持按期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今后凡是实行投资包干的国家预算内建设项目,国家根据各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投资, 按五年计划分年投资数(五年计划未编制前,按年度计划投资)拨给建设银行统一调剂使用。建设银行根据包干项目的工程进度,并考虑配套工程的情况和物资的可能,在不超过包干总投资和五年计划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掌握付款,不受年度计划投资额的限制。
二、 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合同(或协议),订明建设总投资、建设期限、五年计划投资额和分年投资数,并由主管部门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抄送同级计委和建设银行。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投资和分年投资计划列足投资。财政部门根据五年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建设单位投资隶属关系,将资金分年拨给同级建设银行,在投资包干单位之间进行调剂。主管部门不准抽调包干单位的资金,不得将包干单位资金调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调剂给预算外项目。
三、 建设银行根据年度基建计划所列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额,核定包干单位的年度基建贷款指标。包干单位由于建设进度加快年度投资不足时,应当首先报请其主管部门在国家分配的一般项目年度投资范围内调剂余缺,主管部门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提前使用以后年度的投资。建设银行在审查建设物资确有保证,有关配套项目能够同步建设,提前建成后可以发挥综合经济效益的,可以在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总投资范围内和五年计划投资总额内给予贷款,不受年度投资计划的限制,以支持加快建设进度。但属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或由于损失浪费等原因突破包干总投资的,或者不按包干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分年投资计划列足投资的,不能给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