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财政部、冶金工业部发出)
铁矿石生产是当前钢铁工业的薄弱环节。为了充分挖掘现有铁矿山的生产潜力,弥补铁矿石生产能力的自然衰减,并进一步解决现有矿山开拓延伸和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所需的费用,使铁矿石生产保持持续增长。现决定,在调整铁矿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点铁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每吨铁矿石由三元提高到六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一元,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冶金工业部每年按重点铁矿山年度计划产量计算,编报计划后统一安排,重点使用;企业负担的五元由企业计入生产成本(其中一元上交冶金部调剂使用),从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地方中、小铁矿山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是否提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