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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有效证明;
  6、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并由该所转发给批准注册的个人;如不批准,中注协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4、申请人如在中注协直接管理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工作,由其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直接向中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
  第七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注协发布的执业准则、规则,接受中注协和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第八条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在中国境内工作至少半年以上;工作时间未足半年的,年检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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