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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于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0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施行。《督察条例》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施行,对于依法从严治警,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督察条例》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
  《督察条例》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在公安机关实行督察制度,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强化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公安队伍建设纳入法律化、制度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督察条例》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一支相对独立、训练有素、有权威的督察队伍,加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勤现场的监督,对于预防和减少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树立人民警察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各级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发布施行《督察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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