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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通知

  要认真抓好《督察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领导成员和广大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督察条例》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观看专题教育片等形式,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增强督察意识的教育,提高积极参与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各种报纸、杂志要集中一段时间,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督察条例》的内容、作用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切实抓好公安督察机构组建和督察人员的配备工作。
  公安督察机构的组建和督察人员的配备是贯彻落实《督察条例》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公安机关都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察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副职担任。为了便于配合工作,督察长可以由纪委书记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任命前必须征求上级公安机关意见。在督察机构的设置、职数、编制未正式下达前,各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今年底以前,都要将警务督察队建立起来,配备一定力量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督察条例》的规定,挑选业务骨干到督察机构工作,督察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专门培训后才能上岗工作。已建立督察机构和警务督察队的公安机关,要按照《督察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为督察机构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车辆等装备,经费要予以保障。
  建立督察机构,不改变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各级公安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机构仍分别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行使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职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党委、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不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专门行使督察职权,工作重点是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现场执行职务违法违纪的督察,向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纪检、监察和督察机构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使各自职能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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