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23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将家用电动洗衣机等进口商品列入《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目录中的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等商品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其它商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方能进口。
附件: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