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没有出口任务或属《种类表》外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商检局可另行选厂派驻。
二、验收标准:
总的要求是:质量监督员完成了“加强管理,促进质量,搞好把关”的监督任务,具体的,主要是:
(一)企业的领导和职工质量意识提高了;
(二)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制度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了;
(三)出口商品质量比较稳定,商检合格率比驻厂前提高了。
三、另行选派驻在企业的条件:
(一)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领导班子团结;
(三)出口数量、创汇金额比较大,有经常性生产(加工)任务的;
(四)质量检验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产品质量不太稳定的。
四、驻厂方式:
(一)对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驻厂监督;
(二)对其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在保证完成监督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驻厂时间,但驻厂时间不得低于企业生产日的60%。
五、质量监督员的职责任务和轮换时间:
(一)质量监督员的职责任务,根据《商检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
对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试行办法”第
四条作如下修改:
1.贯彻《商检法》,执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参与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管理和检验制度;
3.参与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参与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并随时抽查或复验;
5.参与监督企业按照标准、合同或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做好批次和封识管理。
(二)质量监督员的轮换时间,原定每年轮换一次。但在试点期间,是否轮换,由各商检机构自行决定。
六、其它方面的参照(87)国检监联字第417号“关于颁布《
对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一文精神执行。